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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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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法律条款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

本文目录一览: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9日议审议通过,且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责任:成品仓库管理人员营销部经理、营销部召回工作负责人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包括新鲜食品、熟食饮料保健食品等。在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企业应主动实施召回,并按办法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食品零售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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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9日议审议通过,且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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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3 职责 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我国目前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药品四大类产品纳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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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的分类及其定义

法律主观:食品召回根据启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召回。

二级召回:食用后导致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

食品召回是指因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要召回的食品,并对已经售出的食品进行统一处理或返厂处理。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标准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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