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的使用权限有效期,绿色食品的使用权限有效期为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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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解释?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编号等必要信息,确保消费者知道食品的基本情况,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的全程追溯制度,包括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存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条款强调了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解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追溯制度包括记录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以及食品原料的来源、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快速追溯到问题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食品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该条款,对于生产、经营食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将被追究以下责任: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对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取措施制止;没有及时***取保健、医疗等应急措施造成继续扩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负次要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承担。当然,如果追究责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该条款的解释主要强调了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和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如下:
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掺杂、掺***、掺杂、掺杂;不得以销售过期、已变质、劣质、非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以合法权限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使用方法或其他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方式生产食品,不得以非食品原料、非食品为食品原料。
第二款:食品销售者应当查看并保持食品销售票据、有效期、检验合格证等,并应当将销售者的名称、销售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贴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以便消费者查看。销售者应当对食品销售过程中的污染、变质或者不能正常食用的食品负责,禁止销售食品商标已标记。
第三款: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儿童食品中列明的添加剂、食品原料或者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不得在食品上贴标签,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而言之,第148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遵守的标准,包括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示信息准确等。同时,食品销售者也有责任保证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劣质等食品。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体细节和法律解释可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法规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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